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和组织广大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内蒙古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内蒙古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和业务指导、维护合法权益职责。
第六条 本会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程,全力做好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抢救、保护、传承、挖掘、研究、翻译、出版、教学和传播。
第八条 本会通过开展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举办民间文化博览会、艺术节、学术研讨会,创办民间文化期刊,命名民间文艺大师、民间文艺之家,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保护基地等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和评选活动,奖励和表彰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和重要的民间文艺抢救、保护成果。
第十条 本会开展与区内外、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文艺机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之间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热爱民间文艺事业,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文化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区直系统和因为特殊原因需单独加入本会者,可经本人申请和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经主席团讨论,可成立相关门类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经主席团讨论,可授予对我区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及港、澳、台人士为本会顾问、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等称号。顾问、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权利;有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权利;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包括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根据会员分布情况,由各团体会员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并作为该团体会员代表推举为理事候选人。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负责人若离任,经团体会员申请备案后由新负责人自然接替。本会可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参加全区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权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权力。主席团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可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主席团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讨论决定所有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我区民间文学、民间文艺、民俗文化方面有较高造诣的、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聘任特邀专家若干名,以负责本会委托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业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简称内蒙古民协(IMFLAA)。本会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解释权归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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