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2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文化自信,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区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爱好者,致力于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民间文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评奖办节、成果展演展示,理论研究研讨、调查研究、民间文艺图书及音像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民间文化活动与交流,加大全区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翻译、调研和传播。
第八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表彰优秀民间文艺家、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命名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活动,促进民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民间文艺行业建设和民间文艺事业发展。
第十条 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民间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推广和普及民间文化保护理念。
第十一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民间文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民间文艺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对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本会认可的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系统和各盟市、旗县(市、区)因工作环境变动或流动性大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本会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可由本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其他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机构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形式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民协。英文名称是Inner Mongolia Folklore and Art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2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自治区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文化自信,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区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爱好者,致力于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民间文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评奖办节、成果展演展示,理论研究研讨、调查研究、民间文艺图书及音像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民间文化活动与交流,加大全区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翻译、调研和传播。
第八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表彰优秀民间文艺家、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命名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活动,促进民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民间文艺行业建设和民间文艺事业发展。
第十条 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民间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推广和普及民间文化保护理念。
第十一条 本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民间文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民间文艺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对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本会认可的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系统和各盟市、旗县(市、区)因工作环境变动或流动性大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本会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可由本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其他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机构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形式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民协。英文名称是Inner Mongolia Folklore and Art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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