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美术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完善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不断增强美术家协会的生机和活力,团结、动员全区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美术作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区的社会主义美术事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的亮丽风景线,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注重加强美术界行风建设,引导美术队伍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倡导德艺双馨,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依法开展美术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审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美术成果和在美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内蒙古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美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一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内蒙古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刊物和网络媒体,及时反映全区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尊重、扶持、培养全区各民族优秀美术传统,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
第十四条 推进美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内外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各地、各国美术家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推动内蒙古美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十五条 努力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同行业文协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落实创作规划,努力完成精品工程的创作任务,引导发挥行业美协的团体会员单位职责,共同发展和繁荣内蒙古美术事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权益保障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盟市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不能按照内蒙古美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内蒙古美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或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对为内蒙古美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区外美术家,经由本会主席团审议后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长期旅居海外并坚持美术创作和研究,从事美术活动的本会会员,将保留其会员资格。对调离我区或移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个人会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予以办理转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申请、审批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内蒙古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和主席团;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全委会委员要严格按照《内蒙古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办法》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机构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它形式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美术家协会简称内蒙古美协。英文名称是“INNER MONGOLIA ARTIST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呼和浩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内蒙古美术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