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章程
一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团结内蒙古自治区的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化大区、繁荣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和中国电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发展能力,提升本会的工作实力,更好地履行本会的职能。
二 会 员
第三条 各盟市电影家协会和本地所属的专门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盟市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自治区内的各产业、企业文联(文协)中的和电影相关的协会和学会、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和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所属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经申请,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在电影艺术、技术、发行放映、评论、译制、管理等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以及有志于内蒙古电影事业发展的有一定造诣和社会影响的影视艺术工作者、经纪人、独立制片人,赞成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不断加强电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努力提高电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接受协会业务指导,完成协会交给的工作;会员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及对协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有损协会声誉者,或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凡因调离影视行业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影视行业工作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七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本会理事会,该代表若离开原工作单位,将自动退出理事会,其理事会席位由该团体会员的新代表自动接替。
三 组 织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设全委会和主席团。全委会由当然全委和全委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代表为当然全委,其资格随团体会员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和递补;有成就的艺术家当选全委,其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全委会负责召集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选、罢免主席团成员,接受主席团成员的辞职。
第十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全委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荣誉职务为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由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 任 务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家协会对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有组织、协调、联络、服务、引导、维权的职责和收集、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的职责。
第十四条 协会鼓励并组织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加强文艺评奖、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活动。增加会员的团队意识,鼓励影视制作体制创新和艺术创新。
第十五条 协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盟市及兄弟省区市电影家协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电影艺术家的联系和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六条 协会致力于促进国际电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少数民族电影走向世界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其 他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全委会。
第二十条 协会终止活动需经全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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